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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6)第071号
致: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
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
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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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董事会公告》确定的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期为2026年04月16日14:3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
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
刘仁辰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年04月13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
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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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6,657,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2.16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人,代表股份
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222人,代表股份25,530,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89%。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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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
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
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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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具体为:
同意 630,762,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5%;反
对 1,9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0%;弃权 19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406,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24%;反对 1,9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04%;弃权 19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1%。
同意 630,73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5%;反
对 1,9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0%;弃权 2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375,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94%;反对 1,9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04%;弃权 2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1%。
同意 630,777,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9%;反
对 1,9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8%;弃权 19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422,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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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24%;反对1,9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9%;弃权1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7%。
同意 630,855,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2%;反
对 1,70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9%;弃权 3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499,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71%;反对1,7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3%;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6%。
同意 24,130,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99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431,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808%;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32%;弃权3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1%。
关联股东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控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同意 630,913,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3%;反
对 1,7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5%;弃权 17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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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557,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735%;反对 1,7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73%;弃权 1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2%。
的议案》
同意 630,722,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2%;反
对 1,9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4%;弃权 1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367,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65%;反对 1,9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84%;弃权 1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0%。
同意 19,224,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76%;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884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8,526,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659%;反对 6,824,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291%;弃权 1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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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9,212,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56%;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886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8,513,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169%;反对 6,824,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291%;弃权 1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 630,587,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8%;反
对 2,1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3%;弃权 18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231,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58%;反对 2,1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74%;弃权 18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8%。
同意 630,623,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4%;反
对 2,0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3%;弃权 2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3%。
其中,同意 23,267,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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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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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张森林
_____________
杨尚东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