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授权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
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内
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
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以
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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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违
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
供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原
则上不得多于业绩预告或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
使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
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
案情况等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
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
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
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
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
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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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诺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报送信息,或未履行保密
及提醒义务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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