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
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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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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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
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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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还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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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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