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亚科技: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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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
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
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
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
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
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其关联性与程序
性后报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会议资料送达各与会者。
  第八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发布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的,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要
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
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
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细则生效后原《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
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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