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亚科技: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12: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
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
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的说明等。每次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
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
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航亚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