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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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
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
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
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
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
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
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
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
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指派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人员起草需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相关信息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发布或者回复。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
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舆情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节所称的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社会上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热议、传言等舆情,开展舆情监测,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
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协同应
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
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组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就
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公司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针对重大舆情,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发布澄清
文章、协调主流媒体作出客观公正报道、积极客观开展网络评论等舆
论引导措施。
  第五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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