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
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
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职务。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
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自动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
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
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
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
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
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
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
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
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
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二)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
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