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
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
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
其它特殊原因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
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
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五条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
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
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
送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
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管理,应将该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
提示该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经办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
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
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工作人
员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工作人员
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处理;如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