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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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四川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
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
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应披露的交易。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
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应披露事项时,应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一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二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
关业务部门应进行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报告内
容。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
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
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
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
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
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向
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
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审议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
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
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
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
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事项中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信息披露事项的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
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为档案管理事务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
供)。
              第六节    信息保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
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
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
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
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
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五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
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子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
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的报告义务,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十三条 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或者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节   日常信息预报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一定金额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订单)、政府
补助、融资、关联交易等日常发生频率较高的事项实行预报制,具体
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生效执行。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报送。
       第十节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义务与行为规范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
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
幕信息。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公司信息。
          第十节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赔偿损失、减薪直至解除职
务或劳动关系等处分。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
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处罚情况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
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人员;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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