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以下简称“嘉绮瑞”)等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授信种类包
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品种)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
币20,000万元的担保总额度预计。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预计为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前述期限内,
实际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满足嘉绮瑞的经营发展需要,支持其业务开展,公司同意为嘉绮瑞与徽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2026年保
借字第060001号)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嘉绮瑞其他小股东成都德昇领航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同盛创优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均按出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二、本次担保前后情况如下:
担保方持股 被担保方最近一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比例 期资产负债率 保方的担保余额 保方的担保余额
公司 嘉绮瑞 69% 38.01% 3,200 万元 5,200 万元
注:上表“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指2025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三、权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质人):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质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债务人: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自2026年4月15日
至2027年4月15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进(出)口押汇合同等贸
易融资类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及其修订或补充。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
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
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
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
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
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甲方以本合同所附“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出质人名 质押权 开户行/销 认定 存入日/购 到期日/
币种 面值 凭证号
称 利名称 售行 价值 买日 兑付日
厚普清洁 徽商银行
贰仟叁 贰仟叁 2029 年
能源(集 大额 股份有限 2646695926 2026 年 4
人民币 佰万元 佰万元 4 月 10
团)股份 存单 公司成都 91000005 月 10 日
正 正 日
有限公司 金牛支行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2026年保借字第060001-2号)
保证人(甲方):成都德昇领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自2026年4月15日
至2027年4月15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
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伍佰捌拾万元整,以及本条
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条前款约定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
金最高余额为限。
除债权本金以外,保证范围还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所对应的利息(含罚息、复
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
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
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
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
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2026年保借字第060001-3号)
保证人(甲方):北京同盛创优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自2026年4月15
日至2027年4月15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
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以及本条
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条前款约定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
金最高余额为限。
除债权本金以外,保证范围还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所对应的利息(含罚息、复
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
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
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
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
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0,000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2.75%;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4,400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9.18%。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
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