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与评价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
实现的情形。
第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分为以下类别:
(一) 按照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二) 按照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 按照缺陷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可以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
第四条 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第五条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
仍有较大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需引起企业董事会和经
理层的重视和关注。
第六条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程序和范围
第七条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公司审计部(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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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报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予以
最终认定。
第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范围:包括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
的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及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根据内部控制
缺陷的成因和来源不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的设计有
效性控制缺陷和运行有效性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九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将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十条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
其他控制缺陷。
项目/重要程
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潜在 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的
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产总额的 1.2% 1.2%
所有者权益潜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0.5%﹤错报≤所有者权益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在错报 的 0.5% 总额的 1% 额的 1%
营业收入潜在错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报≤营业收入总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报 0.5% 额的 1%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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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潜在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
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润总额的 8% 错报﹥利润总额的 8%
注:以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 重要
程度的定量标准。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
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第十五条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缺少重大决策程序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
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
般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
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六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
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 潜在负面影响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重大缺陷 1000 万元(含) 以上
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至 1000 万元 造成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
一般缺陷 500 万元以下 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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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