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
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中审华”)于 2000 年成立,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天津,在山西、辽宁、上海、安徽、江西等 15 个地区设立了分所,中审
华首席合伙人为黄庆林先生。前身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4 年,是新中国
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成立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也是天津市规模最大的
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4 年取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特许从业资质,
后经脱钩改制和数次机构重组及更名,将若干家具有各种资源优势及背景的专业
机构整合而成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123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
时)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及
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审华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对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审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25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
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
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
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审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
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10 月
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3 月 2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签字项目合伙
人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前沟通,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
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 年 4 月 3 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
开工作沟通会议,对本次审计工作的情况、审计结论及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
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中审华关于公司审计过程中重要事项及执行的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以及关注的事项等的汇报。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2025 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
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
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
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
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
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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