峆一药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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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478      证券简称:峆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4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全体董事均为关联董事,全体董事
回避表决,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
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
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聘请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董事
酬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发
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外部聘任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酬标准,
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
放。
     (三)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
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
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
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或计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
须报董事会批准。
         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该年度业绩指标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依
据。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或组建临时考核小组
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年度计划,综合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可适当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公司年度收入、利润效益及个人业绩,
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应当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
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激励的主要原则是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
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
规等确定。
          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批的
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奖励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
年度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被公司免职的人员;
  (五)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七)其他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任
职条件及资格的。
  (八)本制度第六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实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
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其损失大小
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
退休、岗位调整等原因离任或变更职务的,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
情况予以发放;离任当年度的绩效薪酬部分,须在相关审计与评价完成后按规
定结算,必要时可暂缓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津贴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
  (七)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八)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会计差错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司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
  (一)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三)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止付追索的启动、认定与执行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公司可通过现金返还、从后续薪酬中抵扣等方式执行追索。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在启动止付追索程序前,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给予其合理的申辩期限。相关决定应当形成书面决议,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法依规取得本制度规定的薪酬、津贴
以及经批准报销的履职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方
获取与履职无关的其他利益;涉及关联交易或利益安排的,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
审议、回避表决及披露程序。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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