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64 证券简称:润农节水 公告编号:2026-030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润农节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
应;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企业并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确定: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金额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
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二)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
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组成,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
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
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
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建立薪酬追回机制,出现下述情况之
一的,一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任职期间可追回薪酬部分予以追回。具
体为:
等情形。
短期业绩较好领取薪酬,但在来年被证明属于短视行为且存在主观错误,影响企
业持续健康发展;出现渎职等情形。
第十三条 可追回薪酬部分如下:
资的培训等费用。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
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或取消薪酬/津贴、解除职务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