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 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22: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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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
整,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
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
部报告程序进行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当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
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
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指定联络人
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保证本单位提供的资料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更正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告知公司证
券部。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
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证券部,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
宜。其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起草、编制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四)办理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
  (五)接待、答复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来访、来电、来函;
  (六)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办理分红派息事宜等。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
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
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及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临时报告的
披露范围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及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责任人及审批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公司各部门(包括各
分公司)、各子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后报董事会秘书,并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各职能部门
(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在指定报刊、网络上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
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临时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时,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在事项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向主
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公司就重大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发布相
关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申请。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复牌并公告;
  (二)重大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重大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归档。
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由各职能部门自行保管和归档,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份。
  第四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知晓的涉及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信息未正式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
开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相关披露义务。当董事
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应对宣传稿件进行鉴别,确认其内容未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后,方可对外信息披露,如有疑问应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计划、规划、营销等部门应严格控制各种报表发放范
围,从严控制知情范围,严防内幕信息扩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资料,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对于外部信息使用人员,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
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如发现公共媒体上有公司报导不实之处或未做披
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反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便澄清事实。
  第五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更
正或拒绝其非法要求,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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