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
面做出了积极努力。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潘志彦先生,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2002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目前兼任杭州达济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格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
苏宁大卫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的情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股东会及董事会履职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
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 应出席董 实际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 应出席股东 实际出席股
事姓名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出席次数 会次数 东会次数
潘志彦 6 6 4 3 3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各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
未提出异议并投出同意的表决票,亦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会议出席情况如
下:
薪酬与考核委 战略与可持续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 员会 发展委员会
事姓名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潘志彦 - - 1 1 1 1 - -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会同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4 年年度审计工作推进、完成情
况、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并进行了 2025 年审计进场前沟通。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
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
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行了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内蒙基地建设情况、安全环保、
内部控制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
并事先了解和获取需要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内审部定期对内审工作情况和内审
计划进行了报告。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组织准备了会议材料
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决策权,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制度
的要求,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
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了审核,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
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
控制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本人未发现
公司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度披露文件、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询问相关人员,
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信息
披露义务;未发现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未发现其
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参加董事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公
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同时提出 2025
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本人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
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继续
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未发生改聘。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对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未发现该
所工作人员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
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为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章程》有关分红政策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分配方案按规定完成了实施。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核查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所做出的承诺,承诺都已及时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发现相关主体违反承诺履
行的情况。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督促公司内控工作机构,
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
施,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为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
的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每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会议通知及资料送达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合
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予以回避。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和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本人依据相关规定和任职情况出席会议,
对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
了有效支持。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
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专业建议,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保
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求和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坚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判断原则参与公司治理,
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各成员、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为
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业绩做出努力,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确保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潘志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