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魏 建)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积极出席本年度任期内公司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
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魏建,男,1969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山东大学人文社科期刊社社长,经济研究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认真
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会议所
有议案认真审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
法合规,因此本人对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没
有提出异议。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出席董事 现场出席董事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 委托出席董事 缺席董事会
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次数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1 次,本人通过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参加相关会议,对专门委员会议
各项议案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独立、客观、审慎进行表决,未对报告
期内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事项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
权,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
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听取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的内审工作、
内部控制情况等方面的汇报,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就202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与外部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一致确定了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计划。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 8 日,通过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行业内与公司有关的报道及
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开展给予充分
配合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并于同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
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第
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关
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聘任总裁及副总裁、总会计师的议案》《关于第十一届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聘
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
过程中,提名、选举及聘任流程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提名人具有相关
任职经验和能力,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
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上述报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项,已经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事能力建设培训(第五期)”。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基于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表决权,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
事职责,继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维
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署:
魏 建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