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于明涛)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积极出席本年度任期内公司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
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明涛,男,1979 年出生,会计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
师。现任山东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一
带一路暨金砖国家技能发展国际联盟数智财经工作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企
业管理研究会理事,山东省大数据研究会数智会计与财务分会理事。自 2025
年 5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认真
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会议所
有议案认真审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
法合规,因此本人对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没
有提出异议。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出席董事会 现场出席董事会 以通讯方式参加 委托出席董事会 缺席董事会
次数 次数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第十届、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席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1 次,均亲自出席,对专门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
并独立、客观、审慎进行表决,未对报告期内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审议
事项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
权,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
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听取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的内审工作、
内部控制情况等方面的汇报,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就202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与外部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一致确定了2025年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计划。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2 日,通过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通过电话、微信和电子邮
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行业内与公司
有关的报道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
开展给予充分配合与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并于同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
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
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议案》《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聘任总裁及副总裁、总会计师的议案》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第
十一届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举和聘任过程中,提名、选举及聘任流程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
提名人具有相关任职经验和能力,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
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上述报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项,已经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事能力建设培训(第五期)”、山东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座谈会,为后续履职筑牢基础,提高履职能力。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司章程》等制度规范,基于专业知识,恪守独立性原则,尽职尽责,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识与经验,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署:
于明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