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要求,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冬梅女士、李翔宇先生、林峰先生的任职情况以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
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度任职的独立董事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