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2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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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
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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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息港科研楼 1101)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股份 38,251,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26.3977%。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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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3、5、6 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第 5
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8,251,823 股。表决结果为:38,054,032 股同意,164,471
股反对,33,32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9% ,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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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8,251,823 股。表决结果为:38,033,032 股同意,164,471
股反对,54,32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0% ,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8,251,823 股。表决结果为:38,009,432 股同意,204,668
股反对,37,723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3% ,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7,236,658 股同意,204,668 股反对,37,723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590%。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8,251,823 股。表决结果为:38,070,629 股同意,116,038
股反对,65,156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3% ,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199,049 股。表决结果为:25,951,858 股同意,182,035
股反对,65,156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7,231,858 股同意,182,035 股反对,65,156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948%。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8,251,823 股。表决结果为:38,118,762 股同意,11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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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反对,17,023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1% ,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7,345,988 股同意,116,038 股反对,17,023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208%。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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