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珠海华金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全文中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黄燕飞女士、
窦欢女士、肖遂宁先生、王利民先生在任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
经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有关要求,核查独立董事黄燕飞女士、窦欢女士、肖遂宁先生、王
利民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上述人员在任期间未在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
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实质上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实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
司独立董事在过往履职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的参与了公司治理,切实
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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