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恒信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及《杭州
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
励计划》”)的规定,就安恒信息《2020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2024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2025 年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
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安恒信息如下保证:安恒信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
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
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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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二)《2022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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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三)《2023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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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3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四)《2024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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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五)《2024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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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4 年第
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六)《2025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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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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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作废、归属与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归属期为自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其中 38.2492 万股限制性股票未在有
效期内归属;2021 年授予的剩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以上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因此,本次公司《2020 年激励
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8.7474 万股。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未达到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四个归属期的 84.6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均未达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3 年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 49.01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3 年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 8.19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
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20 万股。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到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归属期对应 63.3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4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未
达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4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 65.455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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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归属前有 12 人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25 年激励
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 7.9000 万股,激励对象由 180 人调整为 168 人。因此,本次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9000 万股。
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7.2229 万股。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及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
废后,《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2 年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不影响公司上述剩余激
励计划继续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后,《2020 年激励计划》
及《2022 年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不影响公司上述剩余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二)《2025 年激励计划》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2025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根
据《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
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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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 年激励计划》和《公司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属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
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2025 年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出具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的 审 计 报 告 ( 信 会 师 报 字 [2026] 第
(1)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
ZA90091 号),2025 年度公司实现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
营业收入 2,151,443,960.34 元,同比
(2)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正数。
增长 5.32%,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
要求。
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除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
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
予 激 励 对 象 在 归 属 前 有 12 人 离 职
“不合格”两个等级。
外,《2025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
的 168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
为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定比例归属其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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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的人数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26 年 4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31.9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4 月 1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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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
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 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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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公告》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
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
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后,《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2 年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不影响公司上述剩余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
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监管指南》及《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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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曼蔺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