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的有价证券投资行为,以安全性、流动性为首要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
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确需开展的,必须纳入公司统
一审批、统一风控、统一报备。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信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坚持安全优先、收益合理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
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
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证券投资
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
议、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资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
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资金的筹集及管理,负责对投资
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公司资产
流失;并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及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风控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及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
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对违规操作、超权限投资有权直接叫
停、强制赎回/卖出。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价值、稳健投资理念,结合公司中长期发展
战略制定投资计划,有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法律问题的,上市公司禁止投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或规范已发生
的公司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证券投资事项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
露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原
则上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
信息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违规操作者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将
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