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19: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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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064 号
致: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公司向信达律师
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
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并对拟议提案的
具体内容作出了充分、完整披露。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
方式、期限、议案,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表决,明确了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布了现场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并载明了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厚街镇寮厦竹园路 39 号 1 号楼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共 12 名 , 代 表 股 份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3 名,代表股份 23,005,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
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643,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的 99.999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67,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643,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67,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642,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66,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60,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60,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该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广东太鼎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太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泰州睿和电子产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五)《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609,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4%;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33,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2%;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7%;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六)《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并增加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637,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1%;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61,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七)《关于制定〈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635,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7%;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59,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八)《关于对外投资暨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638,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62,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反对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忠            张潇扬
                          李稚宁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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