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6-012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 知 于 2026 年 4 月 1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发出。
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2026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会议室。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阿尔特汽
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176 人,代表股份 71,195,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66,139,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93%。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5,055,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172 人,代表股份 5,055,6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 人,代表股
份 5,055,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6%。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含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就本议案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1,668,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3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3909%;反对 3,16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2.7012%;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就本议案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1,668,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3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3909%;反对 3,16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2.7012%;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就本议案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1,663,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3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2920%;反对 3,17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62.8357%;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72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692,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55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4820%;反对 2,452,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8.5191%;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98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