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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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24G20260069-00001 号
致: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规划”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
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 74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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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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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s://www.szse.cn)网站查询有关苏州规划本次股东会的公告;2.登录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有关苏州规划本次股东会的公告;3.
查验苏州规划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4.本所承办律师现场见证苏州规划
本次股东会等。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
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 74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李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
披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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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
证;2.登录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有关苏州规划本次
股东会的公告;3.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表;4.本所承办律师现场见证苏州规划
本次股东会等。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02 人,持有公司表决权
股份总数 45,284,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632%。根据本次股东
会投票统计结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8 人,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42,417,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333%;其中通过
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66,7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9%。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 所承 办律师采 取 了包 括但不 限于如 下核查方法 : 1. 登录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有关苏州规划本次股东会的公告;2.查验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票;3.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本所承
办律师现场见证苏州规划本次股东会等。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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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45,253,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2%;反对 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0,163,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902%;反对 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 2,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45,250,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52%;反对 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0,16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676%;反对 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 4,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45,250,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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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252%;反对 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0,16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676%;反对 2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 4,7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关联股东李锋、钮卫东、朱建伟、张靖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9,30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29%;反对 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0,153,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81%;反对 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10%;弃权 11,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45,242,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73%;反对 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0,153,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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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9.5881%;反对 3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10%;弃权 11,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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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有关苏州规划本次股东会的公告;2.查验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票;3.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本所承
办律师现场见证苏州规划本次股东会等。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
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
知》中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
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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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陈海祥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葛晓霞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朱志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