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保证重庆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和拟选出人数,由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
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
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
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
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
体操作如下: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
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
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
弃该项表决;
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当选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
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
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得票总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
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
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冲突时,
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二级
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