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
度。除第一条及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
理资金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
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财
务制度和纪律。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九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
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
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
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二级
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