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
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
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
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
对其知情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
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
证券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二)证券投资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
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
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投
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
记材料报送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
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
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 ?否 人是否已书面承诺 ?是 ?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姓名): 身份证:
作为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各项内容;
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
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