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18: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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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部门
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工作所需资料进行全面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下方面的
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重大投资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五)重大承诺文稿;
  (六)其他必要资料。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
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受邀列席专门会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 3
天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独立董事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或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二级
制度。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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