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向董事长
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可召开办公会行使职权,总经理办公会
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等应符合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建立市场化的业绩考核体系,董事会赋予经
营班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自主经营权,经营班子接受董事会
管理监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
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
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
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
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6至8名,由总经理根据
股东各方推荐或股东各方商讨的其他方式提名,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公司总经理可以连聘连
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
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含财务
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生产运行、客
户服务、财务管理、市场发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战略
投资等业务。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
作,在授权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在公司时,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含
财务总监)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
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
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
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
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
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
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
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
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
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
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改善员工的物质
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
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
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总经理需遵从上级任职回避制度、近亲属入
职回避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
定期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
(一)在每年中期和年度董事会上作定期报告;
(二)在临时董事会上应董事会的要求作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总经理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
及业绩;
(三)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
(四)报告期内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
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
事会做出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及可能对公司
经营环境产生的影响;
(二)生产经营计划的调整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年度生
产经营情况的完成;
(三)根据生产经营完成情况,预计公司可能出现亏
损;
(四)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的简要情况、进程,以及对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对重大债务的偿还安排及情况;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及在执行过程中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及进程;
(七)其它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责成有关部
门编制董事会会议有关报告和草案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应按各自分工及
职责协助总经理完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向总经理报告工
作,并就其分管业务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接受董事会的考核。董事会对总
经理的考核按照董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接受董事会下专门委员会的考核
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参与对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的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分管副总经理参与对各职能部门的考核和
监督。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
做出决议,给予总经理奖励。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
情形时,应当接受审计。
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
误,发生下列情况者,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区别情况给予经
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
失的;
(二)在总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从事造假帐、隐瞒
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
济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的;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企业发生
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
失的。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二
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