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6
关于为连云港富驰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本次担保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担保余额(不含本
金额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连云 港富驰智造科技
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万元) 93,419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33.2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或“甲方”)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江东(保)字0083号),公司为孙公司连云港富
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富驰”或“债务人”)与工商银行在2026年4
月16日至2029年4月16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已审议的担保 本次担保最高 已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注1] 债权人
号 最高额度 限额 余额[注2]
合计 30,000.00 / 5,000.00 13,400.00
[注1]:连云港富驰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
)的全
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上海富驰64.25%股权。
[注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内部决策程序
于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
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2,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连云港富驰
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
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后三年
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和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5-019、2025-022、2025-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其他: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上海富驰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郭灵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91MA21L8GL17
成立时间 2020 年 5 月 29 日
注册地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池西路 6 号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模具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
结构制造;增材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锻
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
软磁复合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
经营范围 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新型陶瓷材料销售;
合成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
工业机器人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工
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6,265.28 42,391.03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28,573.00 26,848.05
资产净额 17,692.28 15,542.98
营业收入 26,380.24 20,281.01
净利润 2,108.58 -324.72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日,连云港富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4月16日至2029年4月1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
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连云港
富驰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
产品协议、贵金属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
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以上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
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二)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
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
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
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
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
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
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
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
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双方承诺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按甲方通知要求,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
责任: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
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乙方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或冻结;乙方作为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他债项下违约。
(2)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
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化而无效
或减免。
(3)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
相关资料。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保证责任: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乙方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
期限的;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
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甲方将主债权
转让给第三人的。
(5)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损害甲方的利益。
(6)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
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
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
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
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E、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
平;
F、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8)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
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
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
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
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
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9)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
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甲方承诺: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
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五)违约
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应予赔偿。
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合
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
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
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
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六)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
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
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
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权限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
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
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2,000.00万元,其中为连云港
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00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93,419.00 万元,
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3.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