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18:10: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416 第 0233 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绍兴
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下午2:30在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
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4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8人,代表股份数为 89,506,92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公司股份
下同)的25.965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5人,代表股份数为2,769,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03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35人,代表股份数为2,769,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4%。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35人,代表股份数为2,769,27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一项议案,即《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88,682,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0787%;
反对 743,500 股,弃权 81,152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李若澜:
                        史浩琪: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贝斯美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