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部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
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档案具体形式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附件四)以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五)等。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要求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备案。公司应将相关监管要求、保密条款及禁止内幕交易规定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各项涉及内幕信息事务的发生发展情况及
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时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 对于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薪降职;
(五)留职查看;
(六)开除。
? ?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要求,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进行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信息报
送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对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知悉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修订及解释。
附件一: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 名 国 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手机 与公司关系
所属单位
职 务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签字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类别
注: 1、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编制、决议等;
附件二: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与公司关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通讯 所属单
序号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手机 所属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阶段 登记人
情人员姓名 信息时间 系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时间 地址 位类别
公司名称: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及代码:华融化学(301256.SZ)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及代码:华融化学(301256.SZ)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 筹划决 参与决
时间 地点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阶段 策方式 策人员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四: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署:
甲方: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甲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甲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
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
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
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
收信息的人员签署《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
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
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
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
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
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
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
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产生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
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
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
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
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
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
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