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17: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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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及《华
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承办公
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
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在承担审计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及符合性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后提议续聘,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发布选聘文件(如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
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四)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
其提交的文件进行评价;
 (五)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
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示选
聘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三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与合规管
理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
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
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
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是否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二)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竞聘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备案
和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包括参与评
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
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
息泄露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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