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
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行为,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融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
台,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
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
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
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以下
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
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
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
载;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
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互动易平台的问答回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
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
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提问进
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
布。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
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
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
矛盾或冲突之处,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