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
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3-7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
新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ESG管理与执行委员会,由公司相
应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设执行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统筹指导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战略规划、
发展目标、治理架构、实施计划等,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五) 对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及其他可持续发展
或 ESG 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关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前期决策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领导班子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
(三) 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ESG管理与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ESG相关具体工作的组织、管
理和执行。
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ESG 管理与执行委员会应当协同公司有关部门制
定行动计划并跟踪进度。
ESG 管理与执行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
及其他可持续发展或 ESG 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
确性。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
ESG管理与执行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
时反馈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ESG管理与执行委员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
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审议紧急事项且经委员会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
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