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1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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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规范公司审计工作并持续完善公司合规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内控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法制及合规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七)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
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同配合,做好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四)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 公司内控制度相关文件;
 (八)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并至少每季
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三)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评议等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
上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审议紧急事项且经委员会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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