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 董事会科技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1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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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提高公司
技术发展规划和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科技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科技
发展方向、科技创新计划、重大研发项目或产品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科技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科技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科技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补选出的委
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科技委员会有权结合实际运行及管理所需,设置相应执行委员会
(以下简称“科委执行会”)。科委执行会由公司科技分管负责人、相应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并可设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若干。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年度科技创新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技术投资、研发项目或产品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指导完善公司科技创新相关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科技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涉及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年度科研创新计划及重大技术投资、研发项目或产品,公司应组织各相关部
门整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在经过充分的评估论证后提交科技委员会审议,
科技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科技委员会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同时,将讨论意见反
馈给各相关部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科技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
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审议紧急事项且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表决
相结合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科技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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