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
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
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杨惠元、毕宗奎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联系电话 0755-22626808
传真 0755-8240086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路南侧
办公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 000949
法定代表人 邵长金
实际控制人 新乡市财政局
董事会秘书 王中军
电话号码 0373-39789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5 月 29 日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1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金净额为 854,526,342.44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全部到位,并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 16-00002
号)审验。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
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
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发表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向保
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
审阅。
规定,并独立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显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募集资金到位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积极完成了相关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除前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且
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
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
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
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
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督导期内,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的情形,公司已就此进行整改并提
交整改报告。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前述情况外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杨惠元 毕宗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