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99 证券简称:倍益康 公告编号:2026-040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
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 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聘请的,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 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
(三)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亊应
当回避。
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进行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年支付,其出席董事
会、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二) 外部董事:公司可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
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三) 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
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
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绩效薪酬由董事
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
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
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
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五)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四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
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
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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