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和法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
承诺函》(附件三),并将该事项认定为国家或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佐证材料
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资和法务部门。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人应
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公司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部门、子公司或分
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投资和法务部门通报事项进展,在暂缓
或豁免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后及时申请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
规定,构成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
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公司将视
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暂缓
经办人 申请类型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否
其他方式公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
暂缓或豁免的披露方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
式
有关内容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 豁 □是
□是□否 人是否书面承 诺保
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 □否
密
申请部门/子公司/分
公司负责人审核意见
相关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 知 知 登 联
知情人姓 证件类 所在单 知悉方 知悉内 知悉阶 登记人 知情
序 单 职 情 悉 记 系
名/名称 型及证 位与公 式 (注 容 (注 段 (注 (注 人
号 位/ 务 日 地 时 手
(注 1) 件号码 司关系 2) 3) 4) 5) 签字
部门 期 点 间 机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
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
姓名。
附件三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
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
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
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