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6〕316 号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公司)
(天
健审〔2026〕6209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5〕
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
报表附注十四(三)所述,利尔达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120260007
号),因利尔达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利尔达公司立案。截
至审计报告日,利尔达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
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一)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利尔达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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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514.36 万元。利尔达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们
采用其前五年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绝对值)平均 10,287.15 万元作为基准,
将该基准乘以 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514.36 万
元。
(二) 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
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
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
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利尔达公司已就本说明一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恰当
列报。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
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
发表的审计意见。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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