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
况表》,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
任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
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