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93 证券简称:阿为特 公告编号:2026-030
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参照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董事津
贴。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
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
实报销。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
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实施的专项激
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按专项方案执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业绩实现情
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
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公司较上一会计
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
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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