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特: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0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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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6-038
 债券代码:810014    债券简称:莱特定转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要求,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守海、钱苏昕、常欣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
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
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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