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十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
“上市公司”、
“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27.18%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智光储能”、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十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主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三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均为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前,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永喜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李永喜先
生。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