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
“上市公司”、
“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27.18%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智光储能”、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均不存
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