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尚水智能 股票代码:301513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Shangshui Smartech Ltd.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 栋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 O 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智能”、“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
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
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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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报 网 ( www.stcn.com ) ; 证券 日 报 网 ( www.zqrb.cn ) ; 经济 参 考 网
(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
(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
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
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
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
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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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尚水
智能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T-4 日),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截至2026年4月1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T-4 日收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盘价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元/ 非前 后
(元/股) (元/股)
股) (2024 年) (2024 年)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 53.33 54.83
数据来源:iFind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考虑到理奇智能尚未上市,先导智能和金银河的市盈率数据异常,故此三家可比
公司在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26.6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8.02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1
日(T-4 日)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1.56 倍;
低于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
市盈率 54.83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20,148,98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0.1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
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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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66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
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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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9,653.58 万元、60,059.66 万元、63,659.48
万元和 39,770.7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9,772.15 万元、23,429.01 万元、15,252.14
万元和 9,370.62 万元,2022 年至 2024 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6.70%,收
入快速增长主要是公司首创的循环式高效制浆技术得到市场认可,同时受益于下
游新能源电池行业的持续发展;2023 年净利润同比上年大幅增长,但 2024 年净
利润较 2023 年下滑 34.90%,主要是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毛利额变动
等因素影响。
未来,若受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调整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变化等内外
部因素综合影响,新能源以及新材料下游市场需求增速放缓甚至下降,以及公司
产品在化工、食品、医药、半导体等新应用领域开拓不及预期且公司未能持续保
持技术优势与市场竞争力,及时应对行业竞争格局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则可能
面临收入增速放缓、毛利率下滑等情形,致使净利润继续下滑的风险。
(二)对单一客户比亚迪重大依赖及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和 33.80%,公司对比亚迪构成重大依赖,同时比亚迪持有公司超过 5%的股份,
构成公司关联方,双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对比亚迪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仍将持续。
公司主要向比亚迪销售锂电池制浆系统,双方已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若未
来公司新客户拓展不达预期,或比亚迪经营状况、采购策略发生重大变化,亦或
双方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所取代,可能导致比亚迪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从
而对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存货余额较大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1,832.14 万、87,943.2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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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未来存货规模仍将进一步增长。若公司未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可能导致
营运资金占用增加、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进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
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 37,867.08 万元、65,787.31 万元、
料制备领域核心装备,产品单价较高,生产及销售周期较长,因此发出商品余额
较大。若在生产交付过程中出现客户经营状况恶化、采购计划调整、付款能力下
降等情况,可能导致订单延期、取消或客户退货,从而增加公司订单履约成本,
造成存货滞销、积压或减值,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8.10%、57.08%、48.72%和 53.65%。
随着下游客户规模不断扩大,其降本增效需求日益增强,对智能制造装备的采购
成本管控趋于严格。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根据初步测算,
公司 2025 年 6 月末在手订单毛利率预估在 25%左右,剔除新业务、新产品开拓
类订单(主要为涂布辊压分切系统合同)后毛利率预估在 30%左右,与同行业公
司毛利率基本一致。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阅报告》
(中
汇会阅[2026]0154 号),同时考虑随着毛利率下降则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相应
销量增加会拉升收入水平,公司测算了营业收入、毛利率较审核报告不同程度上
升或下降对 2025 年业绩的影响程度,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及毛利率变动程度
营业收入 比例 毛利率 净利润 比例
收入、毛利率与审核报告相同 80,971.54 - 43.53% 16,061.49 -
收入较审核报告上升 5%、毛利率下降 5% 85,020.12 5.00% 41.36% 15,986.58 -0.47%
收入较审核报告上升 10%、毛利率下降 10% 89,068.69 10.00% 39.18% 15,761.87 -1.87%
收入较审核报告上升 15%、毛利率下降 15% 93,117.27 15.00% 37.00% 15,387.34 -4.20%
收入较审核报告上升 20%、毛利率下降 20% 97,165.85 20.00% 34.83% 14,863.00 -7.46%
收入较审核报告上升 25%、毛利率下降 25% 101,214.43 25.00% 32.65% 14,188.84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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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较审核报告上升 30%、毛利率下降 30% 105,263.00 30.00% 30.47% 13,364.88 -16.79%
收入较审核报告上升 35%、毛利率下降 35% 109,311.58 35.00% 28.30% 12,391.10 -22.85%
收入较审核报告上升 40%、毛利率下降 40% 113,360.16 40.00% 26.12% 11,267.51 -29.85%
注:上表中变动比例是指在不同模拟情况下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净利润较 2025 年审
核报告对应指标的变动幅度。
未来,若下游客户进一步加强对设备采购价格的控制,或市场竞争加剧,可
能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公司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生产要素成本大幅上
涨,将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形成较大压力。若公司未能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以获
取更多订单,及时推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则可能面临收入增速放
缓、毛利率下滑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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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
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情
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6]72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475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尚水智能’,证券代码
为‘3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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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20,148,98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 年 4
月 17 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4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尚水智能
(四)股票代码:30151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14.8989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985.1011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
份数量为 25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2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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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
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0.1011 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
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4.40%。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
生承销保荐”、“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
(十五)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份数量 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股) 例(%) 交易日顺延)
金旭东 26,301,724 26.30 2029 年 4 月 17 日
江苏博众 21,068,177 21.07 2027 年 4 月 17 日
尚水商务 12,063,206 12.06 2029 年 4 月 17 日
比亚迪 5,764,973 5.76 2029 年 4 月 17 日
苏州藤信 1,613,566 1.61 2027 年 4 月 17 日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广州正轩 1,566,569 1.57 2027 年 4 月 17 日
发行股份 2027 年 4 月 17 日
杨向群 1,447,585 1.45
谢平波 965,057 0.97 2027 年 4 月 17 日
赵礼贵 750,000 0.75 2027 年 4 月 17 日
共青城壹号 625,000 0.63 2027 年 4 月 17 日
王海全 595,296 0.60 202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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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帆 548,299 0.55 2027 年 4 月 17 日
施峰 500,000 0.50 2027 年 4 月 17 日
孙成文 437,500 0.44 2027 年 4 月 17 日
沈理 375,000 0.38 2027 年 4 月 17 日
查雅瑜 322,704 0.32 2027 年 4 月 1 日
创启开盈 55,344 0.06 2027 年 4 月 17 日
小计 75,000,000 75.00 -
国联尚水智能战略配售 2027 年 4 月 17 日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 2027 年 4 月 17 日
合伙企业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 2027 年 4 月 17 日
资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 2027 年 4 月 17 日
首次公开 公司
发行战略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2027 年 4 月 17 日
配售股份 有限公司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 0.18 2027 年 4 月 17 日
公司
中创新航智慧能源科技 0.18 2027 年 4 月 1 日
有限公司
荆门亿纬创能锂电池有 0.18 2027 年 4 月 17 日
限公司
小计 3,750,000 3.75 -
网下限售股份 1,101,011 1.10 2026 年 10 月 17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无限售股份 9,898,989 9.90 2026 年 4 月 17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0,250,000 10.25 2026 年 4 月 17 日
股份
小计 21,250,000 21.25 -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中 2.1.2 条中第(一)项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作为创业板上市标准。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1,946.26 万元和 14,794.94 万元,满足“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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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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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shui Smartech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金旭东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3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8 日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 栋
公司住所
一般经营项目:智能化设备、智能化系统及生产线的生产、研发、
设计、销售、机电安装工程、售后服务;新材料、新能源器件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经营范围 口。(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开业或者使用
前经审批的,取得有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公司应当在章程规
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电池极片制造及新材料制备智能装备的研发、
主营业务
生产及销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所属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518083
联系电话 0755-28380612
传真号码 0755-28380615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ss-smartech.com/
电子信箱 ir@ss-smart.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事务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梁伟杰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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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股比例 情况
通过尚水商
董事长、 2025.12.1
总经理 -2028.11.30
职工董
事、副总 通过尚水商
事会秘 230.5989
书
通过江苏博
副董事 2025.12.1-
长 2028.11.30
通过尚水商
独立董 2025.12.1-
事 2028.11.30
独立董 2025.12.1-
事 2028.11.30
独立董 2025.12.1-
事 2028.11.30
通过尚水商
李外 - 务间接持股 36.0311 0.4804% -
通过尚水商
张旺 - 务间接持股 72.0622 0.9608%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
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旭东。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金旭
东直接持有公司 26.30%的股份,尚水商务直接持有公司 12.06%的股份,金旭东
直接持有尚水商务 16.75%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尚水商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
金旭东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38.36%的股份表决权。报告期内,金旭东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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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决策,能够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金旭东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金旭东,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旭东先生毕
业于中南大学,冶金专业本科学历。1985 年 10 月至 1988 年 5 月,在哈尔滨东
北轻合金加工厂任助理工程师;1988 年 6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深圳华加日铝业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10 月,参与创办深圳市三元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2005 年 7 月至 2010 年 8 月,任湖南业翔晶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深圳市基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任职;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浩能科技董事;2021 年 4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江门
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 年 8 月创立发行人至今,历任发行人董事
长、总经理,目前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实际控制人金旭东直接持有公司 26.30%的股份,通过
尚水商务控制公司 12.06%表决权,金旭东合计控制公司 38.36%的表决权。本次
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金旭东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已经制定及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前,为增强公司凝聚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兼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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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通过尚水商务实施了股权激励。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持 实施股权激
股东名册 持股数量(万股) 股份来源 限售期
股比例 励时间
尚水商务 1,206.32 16.08% 老股转让
尚水商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尚水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WPUW46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12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旭东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坑梓人民东路 23 附 1 富丽法
注册地址
雷尔家私厂区 2 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不含限制性项目);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和转让;商务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
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尚水商务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营销及交付中心副总经
理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合计 - - 200.0000 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尚水商务已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作出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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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 控股股东,
金旭东 26,301,724 35.07 26,301,724 26.30 日起锁定 实际控制
自上市之
江苏博众智能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水商务服 自上市之
员工持股
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12,063,206 16.08 12,063,206 12.06 日起锁定
平台
伙) 36 个月
自上市之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
司
苏州藤信创业投资 自上市之
合伙企业(有限合 1,613,566 2.15 1,613,566 1.61 日起锁定 -
伙) 12 个月
广州市正轩前瞻睿 自上市之
远创业投资合伙企 1,566,569 2.09 1,566,569 1.57 日起锁定 -
业(有限合伙) 12 个月
自上市之
杨向群 1,447,585 1.93 1,447,585 1.45 日起锁定 -
自上市之
谢平波 965,057 1.29 965,057 0.97 日起锁定 -
自上市之
赵礼贵 750,000 1.00 750,000 0.75 日起锁定 -
共青城极致壹号创 自上市之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625,000 0.83 625,000 0.63 日起锁定 -
限合伙) 12 个月
自上市之
王海全 595,296 0.79 595,296 0.60 日起锁定 -
自上市之
林晓帆 548,299 0.73 548,299 0.55 日起锁定 -
自上市之
施峰 500,000 0.67 500,000 0.50 日起锁定 -
自上市之
孙成文 437,500 0.58 437,500 0.44 日起锁定 -
自上市之
沈理 375,000 0.50 375,000 0.38 日起锁定 -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自上市之
查雅瑜 322,704 0.43 322,704 0.32 日起锁定 -
自上市之
创启开盈 55,344 0.07 55,344 0.06 日起锁定 -
国联尚水智能战略 自上市之 参与战略
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 - 2,500,000 2.50 日起锁定 配售投资
管理计划 12 个月 者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 自上市之 参与战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 - 184,094 0.18 日起锁定 配售投资
合伙) 12 个月 者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 自上市之 参与战略
业投资服务有限公 - - 182,254 0.18 日起锁定 配售投资
司 12 个月 者
自上市之 参与战略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
- - 147,276 0.15 日起锁定 配售投资
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 参与战略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
- - 184,094 0.18 日起锁定 配售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 参与战略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 参与战略
中创新航智慧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 参与战略
荆门亿纬创能锂电
池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1,101,011 1.10 日起锁定 6 -
个月
小计 75,000,000 100.00 79,851,011 79.8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
- 9,898,989 9.90 无限售期 -
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10,250,000 10.25 无限售期 -
小计 - - 20,148,989 20.15 - -
合计 75,000,000 100.00 100,000,000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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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7662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江苏博众智能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水商务
(有限合伙)
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
国联尚水智能战
资产管理计划
苏州藤信创业投
限合伙)
广州市正轩前瞻
睿远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
合计 74,040,857 74.04 -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联尚水智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尚水智能 1
号资管计划”)。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
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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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1)具体名称:国联尚水智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成立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3)备案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4)产品编码:SBNM77
(5)募集资金规模:8,073.00 万元
(6)认购规模上限:8,073.00 万元
(7)管理人: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尚水智能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 认购金额 用工合同
姓名 职务 份额占比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所属单位
工程技术中心总
监
成本控制中心总
监
营销及交付中心
副总经理
供应链中心高级
经理
海外营销中心总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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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中心高级
经理
人力资源高级经
理
资深产品技术经
理
研究院首席机械
专家
合计 - 8,073.00 100.00% - -
注:1、尚水智能 1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
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
跟投。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国联尚水智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为 2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2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本次发
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7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类型 限售期
的投资者名称 (股) (元)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弘盛创业投
资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 与发行人经营
公司 业务具有战略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合作关系或长
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 大型企业或其
公司 下属企业
中创新航智慧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荆门亿纬创能锂电池有
限公司
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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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500.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6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3.5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13.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18.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17.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12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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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组成。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2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50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7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初始
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25.000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25.0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1.76%;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 600.0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8.24%。最
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 2,125.0000 万股。
根据《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1,802.01617 倍,高于
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25.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00.0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1.7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25.0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8.24%。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 0.0144749279%,申购倍数为 6,908.49727 倍。
根据《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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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T+2
日 ) 结 束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10,221,894 股 , 认 购 金 额
份数量 11,000,000 股,认购金额 293,260,000.0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
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8,106 股,包销金额为 749,305.96 元。保荐
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6,6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488.87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59,161.13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验字(2026)第 6096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 7,488.87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4,865.45
律师费用 715.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88.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0.91
发行手续费用 19.51
合计 7,488.87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
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0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
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9,161.13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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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57 元(按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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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5]1081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上半年的财务数据及相
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
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12
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字
[2026]0154 号)。公司 2025 年 1-12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6 年 1-3 月预计业
绩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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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及
子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338260100100187864
景田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755936693510000
坪山大道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775780896990
葵涌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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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十三)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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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联系电话:010-85127979
传真:010-65210741
保荐代表人:马小军、熊岳广
联系人:马小军、熊岳广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
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尚水智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同意推荐尚水智能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国联民生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
荐代表人马小军、熊岳广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马小军,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曾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参与了多家境内上市公司的 IPO 审计以及年度审计项目,先后主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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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了曼恩斯特(301325)、宏远股份(920018)等 IPO 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
银行业务经验,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熊岳广,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主持或参与中电兴发(002298)非公开、金一文化
(002721)非公开、天音控股(000829)重大资产重组、浪潮信息(000977)配
股、中航高科(600862)重大资产重组、人民同泰(600829)重大资产重组、溢
多利(300381)IPO、溢多利(300381)重大资产重组、啤酒花(600090)重大
资产重组、天罡股份(832651)IPO 以及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具有丰富
的投行业务经验,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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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上市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10 月 1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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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公司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公
司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
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
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吕绍林、梁伟杰、石桥、张旺、李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上市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10 月 1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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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公司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公
司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2)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潘昱凡、黄威、居学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上市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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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公司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公
司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杨向群、谢平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承诺人在上市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承诺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
定。
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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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尚水商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承诺人在上市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承诺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10 月 1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
定。
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则出售该部分公司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承诺人自行承担。”
发行人股东尚水商务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承诺人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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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长本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延长本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为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
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瑜、创启开盈、共青城壹号、赵礼贵、施峰、孙成文、沈理出具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江苏博众、苏州藤信、广州正轩、王海全、林晓帆、查雅
瑜、创启开盈、共青城壹号、赵礼贵、施峰、孙成文、沈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
市前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承诺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
定。
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股东比亚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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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前本承诺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本承诺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
定。
的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承
诺人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本承诺人承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需做除权除息调整。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公
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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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
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公司所有。”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尚水商务、江苏博众、比亚迪承诺: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承
诺人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本承诺人承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
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
需做除权除息调整。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公
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
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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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
形(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稳定股价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
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
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
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
①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在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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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及履行相应公告程序;或公司可依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②如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事项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
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④股份回购方案经批准实施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
债权人等义务。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
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
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在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董事会披露增持方案。
②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满足法定条
件下依照增持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且不超过其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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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5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董事会披露增持方案。
②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法定条件
下依照增持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 20%,且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增持公司股份数
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义务仅限一次。
⑤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
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
诺函后,方可聘任。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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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公司承诺
①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履行
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当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时,执行稳定股价的各项具体
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②若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等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无正当理
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应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③若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
的,则公司有权暂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④若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
司有权暂停其在公司处领取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本
人按《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
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
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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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义务,当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时,执行稳定股价的各
项具体措施,及时通知公司并协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③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④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就实施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
股东大会上,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⑤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
人/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
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依法对公司和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履行
前述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义务,当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时,执行稳定股价的各
项具体措施,及时通知公司并协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如是),在公司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
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如是),在
公司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
赞成票。
④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
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停发放本人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股东分
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对公司和投资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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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的,本人将配合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尽快
产生效益回报股东。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本次发行后,从短期来看,公司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压力将随财务费用的降低
和流动资金的补充得以缓解;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募投项目的建设落地,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将得以巩固,为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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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有效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股东财富的保值增值。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等规定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草
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
章程(草案)》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
障机制。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股
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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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将依法承担补偿
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
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将依法承担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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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七)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
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
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
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
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
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
进行调整。
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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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承诺人也将购回
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
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
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
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
公司领取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旭东、曾丹丹、梁伟杰、吕绍林、石桥、李黔、
谢佑平、范伟红、刘剑洪、李外、张勍、张旺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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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竞天公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竞天公诚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中汇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上海加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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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承诺作出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情形。
事直接或间接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本
人亦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
事直接或间接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或活动。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人获得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且该机会
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本人将于发现该
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公司,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让予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机会,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
序,合理影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最大努力将相竞争的业务机会
优先让予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尚水商务及全体董事、取消监事
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江苏博众、比亚迪出具了《关于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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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
尚水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尚水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格遵守法律法规、尚水智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不损害尚水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智能及尚水智能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有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尚水商务承诺: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
非法占有尚水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和减少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尚水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进行关联交易;
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尚水智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不损害尚水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水智能及尚水智能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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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博众、比亚迪承诺: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
非法占有尚水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
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尚水智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不损害尚水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水智能及尚水智能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作为尚水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尚水智能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
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尚水智能《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尚水智能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
转移尚水智能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尚水智能承担任何不
正当的义务。
不可撤销。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责任。
上述承诺真实有效,本人愿承担承诺不实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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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行相关承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旭东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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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措施。”
发行人 5%以上股东尚水商务、江苏博众、比亚迪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束措施。”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依法解除完毕,除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权代持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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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本公司的情形。
本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
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
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
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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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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