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葆轩: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0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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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芜湖雅
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葆轩”“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
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357
注册资本         8,008.00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址       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胡啸宇
实际控制人        胡啸宇、胡啸天
联系人          张娟娟
联系电话         0553-2392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1,360.00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14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19,04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17,219.92万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1月18日
  二、保荐工作概述
  国元证券作为雅葆轩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
调查和审慎核查,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北交所的审核工作,组织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北交所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后,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
  (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各项制度;
法律法规,并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情况;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均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
见;
情况、业务及财务情况,关注公司证券交易和新闻媒体报道;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6年2月,保荐代表人变更
安排原因,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元
证券委派汤雨城先生接替顾寒杰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2024年5月,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位于大屋路的厂区面积较小,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实施,为更好
地满足未来发展需求,公司购置位于南陵县城中区编号为G202404地块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新建厂区,并将“高端电子制造(PCBA产品)扩产
项目”从原有生产场地进行迁建并进行优化升级,作为“高端电子制造(PCBA
产品)迁建项目”的子项目“新生产线扩建项目”进行实施。
八次会议,2024年6月14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国元证券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
见。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
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针对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
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雅葆轩规范公司行为等各
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
用。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樊俊臣         汤雨城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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